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昇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少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12年亞洲棒球總會(BFA)第7屆亞洲少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1010005508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
臺北市體育處
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
六、贊助單位
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七、日 期
賽前記者會:101年6月11日
比賽日期:101年6月12日起至17日止。
八、地 點
臺北市青年、新生公園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0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二)教練資格:
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
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比賽)。
(三)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0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89年1月1日至90年12月31日止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其他符合教育部棒球運動聯賽註冊報名資格為原則。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三)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6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7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7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8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7局的打序,如第7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8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9局延續第8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1年5月2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電話:02-25072688)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3名。
2. 球員:15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ctba.org.tw),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視同無報名),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
或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二、教練會議
(一)時間:101年5月31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5樓506會議室(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電話:02-2507268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2012年版世界少棒聯盟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
採用大揚KY-500硬式棒球。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4至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勝負關係2.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高者(總得分÷總攻擊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四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三名 2. 打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全壘打獎:一名
5. 最有價值球員:一名 6. 教練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①長打率較高者②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十六、選 拔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12年第7屆亞洲少棒錦標賽。
(二)獲得代表權之球隊得徵召其他參賽球隊中表現優異之球員補強中華代表隊陣容。
(三)凡已獲得或放棄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再參加本會當年所舉辦之選拔賽。
十七、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
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八、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出攻守名單,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四局後
容許次場球隊5人入場練習(教練1人、投手3人及捕手1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三)採六局制比賽,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85球,但面對同一擊球員或代打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ㄧ日中投球數為4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2曆日及1場比賽。
4.ㄧ日中投球數為21-4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及1場比賽。
5.ㄧ日中投球數為20球內(含)不受限制。
6.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四)當擊球員在第三好球為捕手確實接捕或第三好球未為捕手確實接捕,但此時無人出局或一出局,且一壘有跑壘員時,均應被判出局。
(五)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六)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七)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違者將嚴重議處
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八)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九)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員制止1次,第2次即計暫停1次。
(十)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但賽滿四局得裁定比賽。途中因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一)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3人),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十二)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捕手除外)。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三)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十四)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十五)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壘指導員除外)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 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十六)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七)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球隊不得使用對講機或行動電話與場上任何人員聯絡,包括選手席、牛棚及球場上之任何人員,違者將驅逐出場。
(十八)教練應攜帶教練證正本以備查驗;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在學證明)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前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九)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總教練、教練並應填寫在攻守名單上,違者不得出場。
(二十)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廿一)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6號)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為28或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
(廿二)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不得穿著白色內衣)、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廿三)報名表內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廿四)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全壘打判決之爭議,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
(廿五)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廿六)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廿七)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護耳頭盔、面罩、護喉、含下襠型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標準;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廿八)球棒的長度不得超過33吋,直徑不超過2 1/4吋。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
(廿九)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三十)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卅一)投手投球時,球尚未經過本壘板,跑者不得先行離壘。
(卅二)不受強制上場比賽條款約束。
(卅三)比賽中順位進壘之跑壘員,可使用前撲式(頭、手向前式)滑壘。
(卅四)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抽菸、嚼檳榔、嚼菸草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卅五)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卅六)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4.02公尺(46呎)。
2. 壘間距離:18.29公尺(60呎)。
3. 二壘至本壘距離:25.86公尺(84.85呎)。
4. 全壘打距離:60.96公尺(200呎),或現有球場。
(卅七)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八)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八、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