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賀寶芙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升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少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16年亞洲棒球總會(BFA)第8屆亞洲少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50006295號函備查辦理。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南市政府
五、協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體育處、臺南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
六、贊助單位
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七、日 期
賽前記者會:105年5月12日下午14時整
比 賽:105年5月13日起至22日止
八、地 點
賽前記者會:
比 賽:臺南市善化、歸仁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4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二)教練資格:
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93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4學年度國民小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3.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 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三)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四)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6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7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7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8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7局的打序,如第7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8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9局延續第8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5年5月3日止(以郵戳為憑,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4名。
2. 球員:15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方式:採線上報名(http://www.ctba.org.tw/線上報名,報名密碼請見公文),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下列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05年5月5日(一)下午17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會辦理報名,請務必繳交齊全,如有缺件,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1. 報名專用信封檢核表1張。
2. 小報名表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3. 大報名表1份。(相片規定:最近6個月、著球衣、彩色、半身、正面、脫帽、背景白色之清晰照片,請勿使用生活照或有戳章或鋼印或破損之照片)
4. 保險名冊 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5. 學籍證明正本1份。(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6. 報名表內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
7. 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
視同未報名,如已完成報名手續而未參賽者,所繳費用於扣除
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回餘款,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
處。),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
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二、教練會議
(一)時間:105年5月6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901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檢查已報名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因故無法於會議中繳交查驗者,請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查驗)。
3. 審查球員資格。
4.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少棒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
採用華櫻BB-960硬式棒球。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4至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勝負關係2.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高者(總得分÷總攻擊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四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一名 2. 打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全壘打獎:一名
5. 最有價值球員:一名 6. 教練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①長打率較高者②打點較多者 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打點 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十六、選 拔
(一)本會組成少棒代表隊選訓委員會,共同參與代表隊教練、選手之遴選,並輔導教練團執行代表隊選、訓、賽事宜。
(二)代表隊教練團由總教練1名、教練2名共同組成,總教練由本次比賽之冠軍球隊總教練擔任之,另總教練亦可指派2名,惟須經選訓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
(註:冠軍隊總教練因故無法擔任代表隊總教練時,則由亞軍隊總教練遞補之,若再因故無法擔任時則由選訓委員會指派之。)
(三)選手之產生,由教練團依下列原則選拔:
1. 依據守備位置支配比:投手6-8名、捕手2-3名、內野手5-6名、外野手4-5名,培訓總人數20名,正選總人數15名。
2. 冠軍隊不得超過6名,第二名(含)以後應依排名在後者之名額不得超過在前者之原則處理。
(四)未進入決賽球隊中若有表現特優之選手,可不依名次之限制入選代表隊,但以3名為限。
(五)得自當年度之世界少棒聯盟(LLB)及美國小馬聯盟(PONY)中華少棒代表隊中徵召表現優異之選手,但以3名為限。
(六)代表隊領隊之遴選將由本會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七)已獲得本年度代表權之隊職員不得再參加本項比賽,獲徵召者除外。
(八)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七、罰 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則第21條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違規行為 |
罰款 |
停權 |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
$4000 |
|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
$5000 |
|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
$5000 |
|
使用不合格球棒 |
$5000 |
|
暴力丟擲裝備 |
$5000 |
|
球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
$8000 |
1場 |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
$10000 |
0至3場比賽 |
拖延爭議 |
$10000 |
|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
$10000 |
0至3場比賽 |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
$10000 |
0至3場比賽 |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
$10000 |
0至3場比賽 |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
$10000 |
0至6場比賽 |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
$10000 |
1至4場比賽 |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
$10000 |
1至4場比賽 |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
$10000 |
1至6場比賽 |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
$10000 |
1至6場比賽 |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
$10000 |
1至6場比賽 |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
$15000 |
3至6場比賽 |
肢體碰撞裁判 |
$15000 |
3至8場比賽 |
打架 |
$15000 |
3至8場比賽 |
使用變造球棒 |
$15000 |
7至8場比賽 |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
$15000 |
5至10場比賽 |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
$15000 |
0至6場比賽 |
引發棄權比賽 |
$15000 |
取消比賽成績並議處 |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1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該場技術委員等3人)做決議。
十八、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九、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並繳交教練證及球員國民身分證(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在學證明)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球員者將沒收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四)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五)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六)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七)開賽前90分鐘,雙方球隊應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
(八)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4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及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九)不受強制上場比賽條款約束。
(十)採6局制比賽,不採用DH制,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85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ㄧ日中投球數為6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4.ㄧ日中投球數為51-65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同一打席超過65球,休息3曆日。
5.ㄧ日中投球數為36-5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同一打席超過50球,休息2曆日。
6.ㄧ日中投球數為21-3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同一打席超過35球,休息1曆日。
7.ㄧ日中投球數為2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一打席超過20球,次日可不休息。
8.「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9.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十一)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十二)投手被更換為野手時,得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每位選手均得投野投一次。
(十三)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四)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五)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六)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1局則予以保留,滿4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八)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九)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二十)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廿一)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視為投手違規。
(廿二)比賽中可盜壘、可離壘、可牽制,但順位進壘之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頭、手向前式)滑壘,違者被判出局。
(廿三)投手上場越過一、三壘邊的界線時,此投手必須完成投球至擊球員(代打)出局或上壘。
(廿四)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12秒之計算以擊球員軸心腳(靠近捕手之腳)已定位,且投手亦持球於手中開始計算),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比賽繼續進行中1.安打2.保送3.觸身球。)
(廿五)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六)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裁判之判決(好壞球除外)有爭議時,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此為最終判決。電視輔助判決每隊每場1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1次要求輔助判決之權利。
(廿七)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廿八)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手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廿九)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號)、聯隊時須穿著胸前有縣市名稱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教練28~29號,總教練3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
(廿八)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予以遮蓋或摘拆。
(三十)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不得為白色)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卅一)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雙耳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卅二)球棒必須符合世界棒壘總會指定的標準。它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鋁棒。它的長度不得超過33吋,直徑不超過2 1/4吋,球棒上均須印有球棒性能係數(BPF)率為1.15或更低。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
(卅三)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卅四)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連絡,違者將驅逐出場。
(卅五)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卅六)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七)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八)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卅九)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四十)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5.54公尺(51呎)。
2. 壘間距離:22.86公尺(75呎)。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2.33公尺(106呎)。
4. 全壘打距離:67.056公尺(220呎,兩側)、82.3公尺(270呎,中間),或現有球場。
(四一)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二十、抗 議
1.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並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臨場技術委員等3人)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當參賽球隊教練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廿一、申 訴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申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總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廿二、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