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賀寶芙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升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少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16年亞洲棒球總會(BFA8屆亞洲少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50006295號函備查辦理。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南市政府

 

五、協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體育處、臺南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

 

六、贊助單位

    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七、日    期

賽前記者會:105512日下午14時整

      賽:105513日起至22日止

 

八、地    點

賽前記者會:

      賽:臺南市善化歸仁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4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二)教練資格:

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三)球員資格: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9311日至941231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4學年度國民小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3.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 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三)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四)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6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7局)起採用。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7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8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7局的打序,如第7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8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9局延續第8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553日止(以郵戳為憑,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288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4名。

2. 球員:15(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方式:採線上報名(http://www.ctba.org.tw/線上報名,報名密碼請見公文),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下列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0555日(一)下午17時前,以掛號郵寄親送本會辦理報名,請務必繳交齊全,如有缺件,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1. 報名專用信封檢核表1張。

2. 小報名表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3. 大報名表1份。相片規定:最近6個月、著球衣、彩色、半身、正面、脫帽、背景白色之清晰照片,請勿使用生活照或有戳章或鋼印或破損之照片

4. 保險名冊 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5. 學籍證明正本1份。(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6. 報名表內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

            7. 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

       視同未報名,如已完成報名手續而未參賽者,所繳費用於扣除

              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回餘款,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

處。),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

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二、教練會議

(一)時間:10556(星期五)下午2時整。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901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2889樓之3 電話:02-27471877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檢查已報名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本(因故無法於會議中繳交查驗者,請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查驗)。

3. 審查球員資格。

4.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少棒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

採用華櫻BB-960硬式棒球。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4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1.勝負關係2.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高者(總得分÷總攻擊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四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一名                  2. 打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全壘打獎:一名

5. 最有價值球員:一名       6. 教練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長打率較高者打點較多者 依序決定之。)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出場場次較少者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出場場次較少者打點                    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十六、選    拔

(一)本會組成少棒代表隊選訓委員會,共同參與代表隊教練、選手之遴選,並輔導教練團執行代表隊選、訓、賽事宜。

(二)代表隊教練團由總教練1名、教練2名共同組成,總教練由本次比賽之冠軍球隊總教練擔任之,另總教練亦可指派2名,惟須經選訓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

(註:冠軍隊總教練因故無法擔任代表隊總教練時,則由亞軍隊總教練遞補之,若再因故無法擔任時則由選訓委員會指派之。)

(三)選手之產生,由教練團依下列原則選拔:

1. 依據守備位置支配比:投手6-8名、捕手2-3名、內野手5-6名、外野手4-5名,培訓總人數20名,正選總人數15名。

2. 冠軍隊不得超過6名,第二名(含)以後應依排名在後者之名額不得超過在前者之原則處理。

(四)未進入決賽球隊中若有表現特優之選手,可不依名次之限制入選代表隊,但以3名為限。

(五)得自當年度之世界少棒聯盟(LLB)及美國小馬聯盟(PONY)中華少棒代表隊中徵召表現優異之選手,但以3名為限。

(六)代表隊領隊之遴選將由本會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七)已獲得本年度代表權之隊職員不得再參加本項比賽,獲徵召者除外。

  (八)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七、罰    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則第21條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5000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球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3場比賽

拖延爭議

10000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3場比賽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3場比賽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3場比賽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6場比賽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4場比賽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4場比賽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6場比賽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6場比賽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10000

16場比賽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6場比賽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8場比賽

打架

15000

38場比賽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8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15000

510場比賽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6場比賽

引發棄權比賽

15000

取消比賽成績並議處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1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該場技術委員等3)做決議。

 

十八、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九、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4份),並繳交教練證及球員國民身分證(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在學證明)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球員者將沒收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報名表內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違者警告1次,第2將總教練驅逐出場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四)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五)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六)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七)開賽前90分鐘,雙方球隊應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

(八)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4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及捕手12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九)不受強制上場比賽條款約束。

(十)6局制比賽,不採用DH制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85,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ㄧ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ㄧ日中投球數為6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4.ㄧ日中投球數為51-65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同一打席超過65球,休息3曆日。

5.ㄧ日中投球數為36-5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同一打席超過50球,休息2曆日。

6.ㄧ日中投球數為21-3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同一打席超過35球,休息1曆日。

7.ㄧ日中投球數為2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一打席超過20球,次日可不休息。

8.「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9.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十一)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十二)投手被更換為野手時,得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每位選手均得投野投一次。

(十三)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四)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五)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六)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賽程順延,但賽滿1局則予以保留,滿4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30分鐘。

(十八)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九)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時間以1分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

(二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廿一)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視為投手違規。

廿二比賽中可盜壘、可離壘、可牽制,但順位進壘之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頭、手向前式)滑壘,違者被判出局。

廿三)投手上場越過一、三壘邊的界線時,此投手必須完成投球至擊球員(代打)出局或上壘。

(廿四)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12秒之計算以擊球員軸心腳(靠近捕手之腳)已定位,且投手亦持球於手中開始計算),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比賽繼續進行中1.安打2.保送3.觸身球。)

廿五)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廿六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裁判之判決好壞球除外有爭議時,得要求主審裁判員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此為最終判決。電視輔助判決每隊每場1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1次要求輔助判決之權利。

廿七)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廿八)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手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廿九)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號)、聯隊時須穿著胸前有縣市名稱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10號,教練2829號,總教練3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

(廿八)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予以遮蓋或摘拆。

三十)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不得為白色)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卅一)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雙耳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卅二)球棒必須符合世界棒壘總會指定的標準。它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鋁棒它的長度不得超過33,直徑不超過2 1/4球棒上均須印有球棒性能係數(BPF)率為1.15或更低。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

(卅三)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卅四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連絡,違者將驅逐出場。

卅五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將驅逐出場。

(卅六)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七)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卅八)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卅九)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四十)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5.54公尺(51)

2. 壘間距離:22.86公尺(75)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2.33公尺(106)

4. 全壘打距離:67.056公尺(220呎,兩側)、82.3公尺(270呎,中間)或現有球場。

(四一)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二十、抗   

1.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眾所提出的抗議。

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並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3.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臨場技術委員等3人)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4.當參賽球隊教練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此抗議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5.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廿一、申   

1.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2.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3.  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4.以上之程序應由總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5.申訴以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廿二、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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